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对政府的态度(上)
对政府态度细论
罗 马书十三章一至七节:“在上有权柄的,人人都当服从,因为没有权柄不是从神来的,凡掌权的都是神所设立的。所以抗拒掌权的,就是抗拒神的设立;抗拒的必自 招处罚。作官的原不是叫行善的惧怕,乃是叫作恶的惧怕。你愿意不惧怕掌权的么?你只要行善,就可得他的称赞,因为他是神的仆人,是与你有益的。但你若作 恶,就当惧怕,因为他不是徒然佩剑,他是神的仆人,是伸冤的,使忿怒临到那作恶的。所以你们必须服从,不但是因为忿怒,也是因为良心。你们上税也为这缘 故,因他们是神的仆役,为这差事专责服役。凡人所当得的,就给他们:当得税的,就给他上税;当得捐的,就给他纳捐;当惧怕的,就惧怕他;当尊敬的,就尊敬 他。”
以上经文,除了说出政府的工作,也指出基督徒对政府应有的一些态度:
一 “顺服”政府
1在个人的态度上——要顺服
第 一节说:“在上有权柄的,人人都当服从”。首先这里的“人人”,是指每一个“魂”。顺服不光是行为的问题,乃是“魂”的问题,就是心理的问题、态度的问 题、心情的问题。基督徒在心理上、态度上、心情上,是应该顺服政权的。不管在行为上他作不作得到,他在心理、态度、心情上总是愿意顺服政权的。即使如上文 所说,因信仰真理的问题他不能在行为上服从政府的命令,在心理、态度、心情上他还是应该顺服政府的,在这里的顺服包括(1)接受(2)响应(3)服 从政权。接受就是对加诸在他身上的命令没有反抗,响应就是对与他有关的命令予以配合,服从就是在他行为上付诸行动。他不光消极地接受,更是积极地响应,从 而进一步行动。例如政府征所得税,基督徒首先要认同政府这个措施,在心理上进一步接受这个措施,承认这措施是合法、合理的。其次,他要响应这政策,告诉别 人这政策的好处,在家中并在工作场所作适当配合宣传。第三,他顺从政府这个措施,以身作则,配合政府按时填申报表,从实报上个人收入,并照税法缴税。
2对政府的政策——要顺服
有 时政府的措施与信徒个人的意见不一致,在这种情形下,只要不干涉到信仰和真理的问题,信徒仍是应当循以上原则顺服政府,以政府的决策为个人的指标。在有些 国家,比较多让人民参与措施的决策过程,如决策之前之选举或民意测验,决策之后的民意调查或弹劾投票等,在这些政府认可的渠道下,信徒可发表他的意见,但 是一旦议案成了法案措施,他就必须诚心诚意地去顺服这些政策。在任何情况下,不管他个人意见如何,基督徒都不能违反法律,不能采取对立态度,不能与政府对 抗,不能静坐、绝食、游行、示威,更加不能暴力革命等。这一切不满政府,不满现状的作法,就是与圣经的话相背向的。圣经从没有认可革命;不但流血的革命不 认可,就是和平的革命也不认可。在新约时代有许多社会上不合理的制度;使徒们从未提倡推翻这些制度。有人说,一个政府经过民主过程议定的法案就应遵守,没 有经过民主过程议定的法案就不需要遵守,因为不代表大多数人的意愿。但圣经所说的顺服,并没有带条件说是民主的法案才顺服,不民主的就不需顺服。经民主过 程定的法案或许比没有经民主过程定的法案好(究竟是好、不是好也难说,以下章节有专题讨论),但顺服命令与命令成立的过程无关,人只能说一个过程是不是一 个理想的过程,但是只要一件事一成了法律,信徒就没有选择顺服或不顺服的余地。法律的合法性是根据神的话,而不是根据民意基础,就如政权是基于神权,而不 是基于人权一样道理。
3政策与真理矛盾时——基督徒当如何顺服
然 而,当政权的措施与圣经真理相违的时候,信徒就得站住立场。虽然在心理态度上,他仍是顺服政府,但在实行上就不能顺从。例如:一个政府若是宣传无神论,信 徒当然不能认同这措施,但是,虽然他不能认同这措施,他还是在态度上顺服他的政府。他不能替政府宣传无神论,但他心中还是为他的政府祷告,尊重政府。在任 何场合,无论是学校或职场,他需要表态的时候,他都要表明自己是信徒,是相信有神的,但同时也表明,他不是存心与政府唱对台、扯反调的,他不能认同政府的 政策,是因为他首先的效忠是神的真理、圣经的教训,只要政府不干涉他的信仰和圣经的真理,他仍是绝对顺从的。
有 些政权准人信教,但不准人传教。如在马来西亚和其它一些回教国家,政府规定不准向回教徒传福音,但是,圣经的命令又是信徒要向万民作见证,将福音传给万 民。在这里,一面信徒在态度上要尊重这个国家信仰的选择,或对不同信仰的群体的保护。但是另一面,他们也得采取灵活的方式将他们的信仰向人表达,叫人认 识,使别人注意,并令别人主动找他们去传杨。在态度上他们仍是顺服政府的,但在行动上他们必须操练运用智慧,如同保罗一样,用各样智慧劝勉众人。
(摘自:《基督徒与政治》;参考李常受著生命读经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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